去年某天中午,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在某飯店聚餐,其間,己某主動打電話要求參加。乙某未飲酒,其余5人共喝4斤多白酒。聚餐結束后,丙某、丁某、戊某先行離開。甲某結賬時,發(fā)現(xiàn)己某呈醉酒狀態(tài),便與乙某一起將己某送至某旅店休息。當日16時許,該旅店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己某失去生命體征。經(jīng)公安局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確定己某的死因是急性乙醇中毒致呼吸抑制死亡。經(jīng)查,甲某、乙某是此次聚餐的組織者,丙某、丁某、戊某與己某并不認識,張某經(jīng)常飲酒。
事件發(fā)生后,己某家屬將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及該旅店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認定這6名被告對張某的死亡存在明顯過錯,判決他們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清醒的認知,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甲某、乙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未盡到將己某護送回家或送醫(yī)治療的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丙某、丁某、戊某與己某共同飲酒,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旅店疏于管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判決己某承擔60%責任,被告甲某、乙某各自承擔10%責任,被告丙某、丁某、戊某共同承擔10%責任,被告足浴店承擔10%責任。
律師提醒廣大群眾,要文明、適度飲酒,千萬不要勸酒、斗酒,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河南裕恒律師事務所 陳戰(zhàn)旗 韓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