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朱東一 通訊員 周偉
本報訊 今年40歲的吳某是淮陽區(qū)一名公職教師,在一次下班途中,其駕駛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發(fā)生剮蹭,隨即引發(fā)糾紛,對方親屬對吳某進行毆打,導致吳某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吳某起訴至淮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近日,淮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對吳某請求賠償的誤工損失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趙地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按照上述規(guī)定,誤工損失是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實際損失,所以,賠償誤工費是對受害人實際損失的一種補償,在學理上亦歸為消極損失或者遺失利益。本案中,吳某作為公職人員,屬于有固定收入人員,在遭受侵權時,其單位并未停止向其發(fā)放工資,吳某并未因誤工而造成實際損失,故對其主張誤工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