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葛清華
本報訊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在被不起訴人確有行政處罰必要時,如果對這些人既不“刑”又不“罰”,顯然有違社會公正,只有罰當其錯、不枉不縱,才能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近日,在扶溝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不起訴人陳某兄弟二人因實施非法狩獵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日晚、1月2日晚,陳某兄弟二人在禁獵區(qū)和禁獵期使用彈弓等禁用工具,非法獵捕珠頸斑鳩5只(其中2只已死亡)。經鑒定,被捕獲的珠頸斑鳩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俗稱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公安機關查明陳某兄弟二人涉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事實后,將二人移送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陳某兄弟二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坦白、初犯、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依法對陳某兄弟二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并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jiān)督構建檢察監(jiān)督與行政執(zhí)法銜接制度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該案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對該案進行審查后,于2024年2月6日向扶溝縣自然資源局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其依法給予陳某兄弟二人行政處罰。近日,扶溝縣自然資源局對陳某兄弟二人分別罰款2100元。③2